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和用血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