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的,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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