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无偿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