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合格血液,用于本市临床医疗;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