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