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