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9日发布的《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PAGE — 7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