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