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