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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