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按照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