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建立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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