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者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以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扣留暂住证的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暂住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