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当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及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