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变更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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