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申报暂住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并发给暂住登记凭证或者暂住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暂住登记凭证和暂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