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暂住证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及近期标准照片三张。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育龄人员,还应当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者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