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