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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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厦门市经济发展,遵循《中华人民...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暂住证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申报暂住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并发给暂住登记凭证或...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变更后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手续。原...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发现暂住人员死亡,应当立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依法查验暂住证,对有违法或者犯罪嫌疑的暂住人员可以扣留暂住证。扣留暂住证应当开具扣留凭证。...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为暂住人员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居住暂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建...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申报义务人给予以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并按照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暂住...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9日发布的《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