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