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拟在本市暂住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于到达暂住地后一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规定申请暂住人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但因工作、生活等需要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