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在履行暂住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 公安机关和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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