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发放、变更、收缴、注销暂住证; (二)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员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档案,定期进行暂住人口统计,完善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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