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 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站的管理和对户口协管员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