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遵守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员。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