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持监管机关的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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