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港澳台同胞、侨胞在本市的暂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