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证遗失或者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受理机关应当立即补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