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无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房屋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被委托人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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