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申报义务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申报暂住登记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不办理暂住证的,按未报人数每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根据前款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时,并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暂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申报义务人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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