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5日起施行。 1999年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的、2001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九十九号和2004 年6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一号修正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