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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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能源等行政...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合理布局,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外地机动车在本市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气检测机构实施: (一)通过计量认证; (二...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会同市公安机关交...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组织筛查高排放机动车。筛查出的高排放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相应通...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不得拆除、闲置、更改机...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机动车,淘汰、更新高污染的机动车...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机动车基本数据、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监督抽测、维修治理和燃油管理等信息在...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向...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行为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5日起施行。 1999年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的、2001年8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