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机动车基本数据、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监督抽测、维修治理和燃油管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动态数据库,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前款动态数据库所需的信息,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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