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