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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