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机动车,淘汰、更新高污染的机动车。 新增或者更新具有燃油动力装置的出租客运车辆,其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单一气体燃料的车型除外。 出租客运车辆营运期满后不得在本市转为非营运车。 加速更新以燃油为动力能源的公交客运车辆,优先选择以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能源的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