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功效,不得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管及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