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下列检测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实施,并不得收取费用: (一)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超标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后的复检;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检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