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遥感检测等方法组织筛查高排放机动车。筛查出的高排放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自收到相应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逾期未接受监督抽测的,视为超标排放,并依法处罚。 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并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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