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气检测机构实施: (一)通过计量认证; (二)检测场所、检测方法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检测人员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检测线数量与检测量配比符合规划要求; (五)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