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外地机动车在本市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