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