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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