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区域设置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