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合理布局,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