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能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