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