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大气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