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