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检测场所具备条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时同地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