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