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